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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7日 星期六

社 民 連 「 掃 檯 事 件 」

--同站竹筏齊濕腳,包容些少不漏氣。多年艱辛誰人說?得來不易莫棄嫌。說時遲唧霎時快,難道轉眼又天涯!--

君 主 政 體 即 專 權 , 共 和 政 體 即 民 主 。 竹 筏 上 的 泛 民 主 派 朋 友 , 希 望 你 們 在 目 標 一 致之 下 相 互 包 容 , 讓 竹 筏 駛 向 全 面 民 主 的 方 向 。 不 同 意 見 的 交 鋒 很 平 常 , 相 對 建 制 派的 眾 口 一 詞 , 它 能 體 現 民 主 的 多 元 , 就 當 是 在 竹 筏 上 把 腳 弄 濕 了 吧 。


蘋 論 : 社 民 連 「 掃 檯 事 件 」 平 議 財 政 預 算 案 , 無 論 在 立 法 會 內 或 在 社 會 上 , 都 不 及 社 民 連 三 子 的 「 掃 事 件 」 更 受 關 注 。 這 當 然 與 預 算 案 的 不 痛 不 癢 有 關 , 但 唐 英 年 的 「 深 切 遺 憾 」 , 曾鈺 成 的 「 嚴 肅 處 理 」 , 建 制 派 三 十 議 員 聯 署 譴 責 , 泛 民 主 流 民 主 、 公 民 兩 黨 發 聲 明批 評 「 粗 暴 抗 爭 手 法 」 , 有 議 員 發 起 罷 免 行 動 , 有 議 員 建 議 修 改 《 議 事 規 則 》 加 重罰 則 , 使 社 民 連 在 議 會 內 陷 於 四 面 楚 歌 之 境 。 社 民 連 召 開 記 者 會 , 表 示 「 不 怕 孤 立, 才 可 獨 立 」 , 更 揚 言 支 持 度 只 會 增 加 而 不 會 減 少 。 一 時 之 間 , 泛 民 主 派 的 分 裂 成為 香 港 政 治 生 態 與 民 主 前 途 最 受 關 注 的 話 題 。議 會 中 使 用 肢 體 動 作 , 使 人 想到 台 灣 的 立 法 院 。 八 十 年 代 台 灣 由 立 法 委 員 朱 高 正 開 始 的 肢 體 問 政 , 背 後 原 因 是 立法 院 和 媒 體 在 國 民 黨 控 制 下 實 行 「 多 數 暴 力 」 所 逼 出 來 的 。 無 論 民 進 黨 或 民 進 黨 成立 前 的 「 黨 ( 國 民 黨 ) 外 人 士 」 , 在 立 法 院 講 得 多 麼 有 道 理 , 被 稱 為 「 萬 年 民 代 」的 非 民 選 委 員 都 不 聽 , 甚 至 不 現 身 , 到 表 決 時 , 則 投 票 部 隊 出 現 , 跟 隨 政 府 意 向 投票 。 而 媒 體 對 反 對 派 意 見 , 也 一 律 封 殺 。 肢 體 動 作 至 少 使 媒 體 不 得 不 報 道 , 少 數 派於 是 可 以 在 媒 體 發 聲 , 他 們 的 主 張 才 可 得 到 社 會 回 響 。 因 此 , 若 說 到 暴 力 , 是 議 會的 多 數 暴 力 導 致 了 少 數 派 不 得 不 使 用 肢 體 暴 力 。香 港 社 民 連 的 肢 體 抗 爭 , 也是 議 會 的 多 數 暴 力 逼 出 來 的 。 功 能 組 別 議 席 和 直 選 中 的 比 例 代 表 制 , 產 生 了 一 批 建制 派 的 表 決 部 隊 。 加 上 政 府 議 案 只 須 簡 單 多 數 , 而 議 員 提 案 就 須 分 組 點 票 的 不 民 主規 條 , 使 所 有 政 府 議 案 幾 乎 都 可 以 順 利 通 過 , 而 議 員 的 提 案 或 修 訂 , 幾 乎 肯 定 不 獲通 過 。 議 會 對 政 府 的 監 察 權 力 被 削 至 令 人 不 忍 卒 睹 。 政 府 連 番 施 政 失 誤 而 議 會 莫 奈之 何 , 導 致 民 憤 累 積 。 支 持 社 民 連 肢 體 抗 爭 的 市 民 , 從 上 屆 到 今 屆 社 民 連 得 票 率 和議 席 增 加 , 可 見 一 斑 。 黃 毓 民 揚 言 支 持 度 只 會 增 不 會 減 , 從 社 會 氣 氛 來 看 , 確 實 如此 。 尤 其 是 在 比 例 代 表 制 的 選 舉 制 度 下 , 有 一 兩 成 對 政 府 極 不 滿 的 市 民 , 已 有 社 民連 的 政 治 版 圖 了 。因 此 , 政 府 和 建 制 派 對 社 民 連 的 「 深 切 遺 憾 」 , 若 能 明 白造 成 這 種 肢 體 抗 爭 的 根 本 原 因 , 在 於 議 會 組 成 和 表 決 方 式 的 不 民 主 和 不 合 理 , 並 針對 這 種 被 扭 曲 的 體 制 作 反 省 , 這 樣 方 能 真 正 有 利 於 香 港 政 治 生 態 的 健 全 與 發 展 。 捨本 逐 末 地 對 社 民 連 三 子 窮 追 猛 打 , 只 會 激 起 更 大 民 憤 。對 於 泛 民 主 派 來 說 ,他 們 多 年 來 深 受 建 制 派 在 議 會 中 的 多 數 暴 力 之 苦 , 無 論 多 麼 有 道 理 的 議 案 , 多 麼 無可 辯 駁 的 說 詞 , 都 在 表 決 部 隊 和 不 合 理 機 制 下 被 否 決 , 他 們 應 更 清 楚 , 民 主 的 其 中一 個 原 則 , 就 是 尊 重 和 包 容 少 數 。 他 們 既 要 求 被 尊 重 與 包 容 , 他 們 也 應 尊 重 與 包 容具 有 同 一 民 主 理 念 而 採 取 與 他 們 不 同 抗 爭 手 段 的 社 民 連 。 罷 免 三 子 固 然 絕 不 可 認 同, 而 現 時 的 《 議 事 規 則 》 所 賦 予 立 會 主 席 的 權 力 , 已 足 以 維 持 議 事 的 進 行 , 絕 不 應再 加 重 罰 則 。泛民 的 主 流 , 固 應 包 容 社 民 連 , 社 民 連 也 應 尊 重 和 包 容 願 意 遵 循 議 會 規 則 議 事 的 民 主派 。 他 們 指 摘 其 他 民 主 派 是 偽 民 主 派 , 選 舉 時 一 味 攻 擊 其 他 民 主 派 以 搶 票 , 都 顯 示他 們 為 求 政 治 利 益 而 稍 欠 民 主 精 神 。 更 值 得 社 民 連 檢 討 的 是 , 據 民 調 香 港 有 七 成 市民 反 對 他 們 在 議 會 的 肢 體 動 作 。 儘 管 社 會 累 積 的 不 滿 可 令 他 們 支 持 者 的 版 圖 擴 大 ,但 如 果 社 會 多 數 人 反 對 肢 體 抗 爭 方 式 的 話 , 他 們 的 行 動 當 引 起 社 會 保 守 輿 論 對 香 港實 現 全 面 民 主 的 質 疑 。 無 論 如 何 , 香 港 仍 是 一 個 守 法 守 規 矩 的 社 會 , 市 民 對 政 府 縱有 不 滿 , 多 數 人 對 破 壞 王 仍 難 接 受 。 若 民 主 與 破 壞 王 被 劃 上 等 號 , 將 是 民 主 的 不 幸。面 對 泛 民 主 派 的 擾 攘 , 筆 者 願 意 再 次 引 用 18 世 紀 美 國 作 家 F. 艾 姆 斯 ( Fisher Ames, 1758-1808 ) 的 話 : 「 君 主 政 體 猶 如 一 艘 航 行 順 利 的 商 船 , 但 有 時會 有 一 個 胡 搞 的 船 長 駛 向 礁 石 中 而 令 船 沉 海 底 。 共 和 政 體 猶 如 一 排 竹 筏 , 順 水 漂 流, 從 不 下 沉 。 但 竹 筏 上 的 人 , 腳 總 是 要 濕 的 。 」君 主 政 體 即 專 權 , 共 和 政 體即 民 主 。 竹 筏 上 的 泛 民 主 派 朋 友 , 希 望 你 們 在 目 標 一 致 之 下 相 互 包 容 , 讓 竹 筏 駛 向全 面 民 主 的 方 向 。 不 同 意 見 的 交 鋒 很 平 常 , 相 對 建 制 派 的 眾 口 一 詞 , 它 能 體 現 民 主的 多 元 , 就 當 是 在 竹 筏 上 把 腳 弄 濕 了 吧 。周 一 至 周 六 刊 出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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