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 好 在 全 球化 之 下 , 謀 財 計 劃 也 全 球 化 起 來 。 這 提 供 了 一 個 缺 口 , 讓 苦 主 們 能 以 美 式 司 法 追 討。 美 式 司 法 是 平 民 的 司 法 , 單 以 律 師 制 度 來 說 , 律 師 費 用 可 以 「 瓜 分 」 賠 償 金 額 的方 式 收 取 。 這 種 收 費 方 式 的 神 髓 , 在 於 把 官 司 的 風 險 有 效 地 從 原 告 人 轉 移 往 法 律 專家 身 上 。 願 接 案 件 的 律 師 必 須 以 其 專 業 知 識 準 確 地 評 估 案 件 的 贏 面 ( 勝 訴 的 機 會 和可 能 得 到 的 賠 償 ) , 高 估 了 贏 面 會 為 律 師 自 身 帶 來 虧 蝕 , 低 估 了 則 客 人 會 被 同 行 搶走 。 客 觀 的 效 果 是 有 理 據 ( 即 有 贏 面 ) 的 伸 訴 可 以 有 機 會 得 到 法 庭 處 理 。 理 據 不 足的 伸 訴 因 沒 有 律 師 願 意 承 擔 風 險 而 減 少 出 現 。 反 之 港 式 制 度 , 風 險 單 獨 由 原 告 人 承擔 , 律 師 只 是 為 原 告 人 打 工 。 一 般 平 民 百 姓 在 面 對 高 昂 的 律 師 收 費 及 自 己 難 以 確 定的 敗 訴 風 險 , 就 算 滿 肚 屈 , 也 不 敢 輕 言 「 法 庭 見 」 。
雷曼 苦 主 在 港 徬 徨 無 助 最 後 被 迫 以 美 式 司 法 制 度 維 護 自 身 權 益 的 事 件 , 揭 示 了 港 式 司法 的 偽 善 , 戳 破 了 所 謂 法 治 社 會 的 謊 言 , 不 過 說 穿 了 也 不 等 於 可 以 改 變 甚 麼 。 畢 竟司 法 制 度 也 只 是 政 治 制 度 的 伸 延 , 政 治 制 度 一 日 不 變 , 司 法 制 度 的 更 張 又 談 何 容 易?
雷 曼 迷 債 荷 銀 召 集 人 劉 小 姐 稱 , 建 議 的 金 融 申 訴 專 員 制 度 , 可 協 助 投 資 者 更 方 便 投訴 不 當 銷 售 手 法 , 但 這 無 助 雷 曼 苦 主 的 迫 切 需 要 。 她 批 評 , 兩 大 機 構 的 檢 討 報 告 沒有 考 慮 引 入 賠 償 基 金 , 為 投 資 者 作 擔 保 。
雷 曼 報 告 未 提 責 任 … !!!… 10 措 施 防 事 件 重 演 設 投 資 者 冷 靜 期
記 者 : 李 嘉 麟 羅 嘉 銘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陳 家 強 表 示 , 兩 機 構 的 報告 內 有 數 十 項 建 議 涉 及 違 規 銷 售 。 初 步 而 言 , 當 中 多 項 建 議 均 成 熟 並 獲 各 方 支 持 ,政 府 將 以 先 易 後 難 方 式 開 展 工 作 , 如 先 實 行 不 涉 及 法 例 修 改 的 建 議 。
政 府 暫擬 分 兩 階 段 實 施 及 檢 討 , 首 階 段 集 中 報 告 內 , 有 關 完 善 現 行 規 管 及 保 障 投 資 者 的 措施 , 範 疇 包 括 投 資 產 品 銷 售 及 披 露 要 求 、 加 強 中 介 人 業 務 操 守 , 以 及 加 強 對 投 資 者 育 , 預 期 可 於 短 期 內 落 實 。
下 一 階 段 , 政 府 將 檢 討 規 管 架 構 的 結 構 性 問 題 , 以 及 其 他 須 透過 立 法 或 修 例 才 能 實 行 的 措 施 。 其 中 包 括 是 否 保 留 《 公 司 條 例 》 與 《 證 券 及 期 貨 條例 》 兩 套 招 售 制 度 及 披 露 準 則 , 另 亦 會 研 究 成 立 財 經 事 務 申 訴 專 員 等 問 題 。
另外 , 雷 曼 迷 債 風 波 有 指 是 銀 行 銷 售 出 現 問 題 , 就 加 強 中 介 人 業 務 操 守 , 政 府 要 求 銀行 銷 售 投 資 產 品 時 , 須 與 一 般 銀 行 業 務 分 開 ; 禁 止 銀 行 利 用 客 戶 存 款 相 關 資 料 , 推銷 投 資 產 品 , 並 限 制 透 過 贈 品 等 市 場 手 法 , 向 投 資 者 促 銷 財 務 產 品 ; 銷 售 時 , 亦 強制 要 錄 音 。 兩 家 監 管 機 構 同 時 倡 議 , 政 府 設 立 金 融 申 訴 專 員 , 為 投 資 者 提 供 解 決 爭議 程 序 。 由 於 首 階 段 措 施 可 在 金 管 局 及 證 監 會 現 行 權 力 架 構 下 落 實 , 故 毋 須 修 改 法例 。
對 於 兩 監 管 機 構 的 建 議 , 雷 曼 苦 主 大 聯 盟 發 言人 陳 光 譽 指 出 , 報 告 內 容 無 補 於 事 , 建 議 亦 無 助 解 決 核 心 問 題 , 事 情 關 鍵 在 於 執 法者 及 監 管 者 , 能 否 阻 止 這 類 高 風 險 的 投 資 產 品 , 在 市 場 以 誤 導 手 法 欺 騙 投 資 者 。
雷 曼 迷 債 荷 銀 召 集 人 劉 小 姐 稱 , 建 議 的 金 融 申 訴 專 員 制 度 , 可 協 助 投 資 者 更 方 便 投 訴不 當 銷 售 手 法 , 但 這 無 助 雷 曼 苦 主 的 迫 切 需 要 。 她 批 評 , 兩 大 機 構 的 檢 討 報 告 沒 有考 慮 引 入 賠 償 基 金 , 為 投 資 者 作 擔 保 。
此 外 , 10 多 名 雷 曼 苦 主 早 前 入 稟 向 東亞 、 中 銀 、 大 新 及 星 展 四 間 銀 行 討 回 供 款 , 他 們 昨 日 到 小 額 錢 債 審 裁 處 應 訊 。 中 銀與 星 展 指 案 件 涉 及 複 雜 法 律 觀 點 , 申 請 轉 往 區 域 法 院 審 理 。 審 裁 官 周 紹 和 遂 將 案 押後 至 3 月 23 日 再 訊 。
- 措 施 -
要 求 所 有 投 資 產 品 須 具 備 一 份 精 簡 而 容 易 理 解 的 簡 介
為 衍 生 產 品 加 上 風 險 提 醒 字 句
為 產 品 單 張 的 內 容 及 宣 傳 手 法 提 供 指 引
設 立 「 投 資 者 冷 靜 期 」
- 措 施 -
研 究 要 全 面 公 開 中 介 人 的 收 費 及 佣 金 等 資 料
中 介 人 須 為 職 員 提 供 充 足 培 訓 , 使 他 們 認 識 所 銷 售 的 產 品
銷 售 過 程 應 備 有 妥 善 紀 錄
中 介 人 須 設 立 內 部 程 序 , 以 辨 別 客 戶 承 受 不 同 產 品 風 險 的 能 力
- 措 施 -
定 期 進 行 育 活 動
加 強 投 資 者 對 證 監 會 批 核 投 資 產 品 的 準 則 的 了 解
證 監 雖 認 同 港 府 成 立 「 超 級 監 管 機 構 」 , 但 卻 以 英 國 Northern Rock 銀 行 最 終 須 國 有 化 的 失 敗 事 例 , 指 一 間 機 構 難 以 在 兩 個 角 色 取 得 平 衡 。 證 監會 提 倡 澳 洲 98 年 採 用 的 「 雙 模 式 」 , 即 一 個 負 責 金 融 業 的 行 為 監 管 ; 另 一 規 管 分 銷 機 構 間 的 競 爭 。
證監 的 建 議 旨 在 將 現 時 由 金 管 局 檢 視 銀 行 銷 售 投 資 產 品 的 職 能 收 歸 麾 下 , 屆 時 所 有 證券 行 、 期 貨 商 和 銀 行 的 前 線 銷 售 , 以 至 對 消 費 者 的 保 障 規 管 , 將 由 證 監 「 一 統 天 下」 。 至 於 金 管 局 則 只 執 行 貨 幣 政 策 , 將 香 港 金 融 受 狙 擊 的 風 險 減 至 最 低 。
金管 局 則 唱 反 調 , 認 為 銀 行 的 證 券 業 務 , 包 括 註 冊 、 規 則 釐 定 、 監 管 、 執 法 、 懲 罰 等, 應 由 該 局 「 一 條 龍 」 負 責 。 該 建 議 與 目 前 由 金 管 局 監 管 , 證 監 負 責 調 查 及 執 法 的做 法 明 顯 不 同 。
豐 銀 行 執 行 董 事 王 冬 勝 亦 同 意 , 由 金 管 局 單 一 監 管 銀 行 業 較 合 適 。 他 又 指 出 , 現 時銀 行 銷 售 手 法 已 改 善 , 會 清 晰 向 客 戶 解 釋 風 險 , 並 釐 清 投 資 及 傳 統 銀 行 服 務 。
01/01/2009
因 應 雷 曼 迷 債 事 件 , 金 管 局 與 證 監 會 昨 日 向 署 理 財 政 司 司 長 陳 家 強 提 交 報 告 , 提 出 完 善 現 行 監 管 制 度 的 建 議 , 以 及 加 強 對 投 資 者 的 保 障 和 育 。 有 議 員 認 為 報 告 涉 及 改 善 監 管 制 度 的 建 議 , 應 盡 快 公 開 。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指 , 須 處 理 好 可 能 影 響 執 法 的 內 容 才 能 公 開 。 有 消 息 指 , 證 監 會 在 報 告 中 建 議 調 查 所 有 雷 曼 迷 債 分 銷 商 的 銷 售 手 法 , 涉 及 逾 廿 間 機 構 。
證 監 會 指 , 報 告 就 完 善 監 管 制 度 及 加 強 對 投 資 者 的 保 障 和 育 作 出 建 議 , 亦 識 別 了 迷 你 債 券 及 其 他 結 構 產 品 具 體 監 管 , 證 監 會 亦 繼 續 對 所 有 迷 債 分 銷 商 的 銷 售 手 法 進 行 調 查 。
立 法 會 議 員 甘 乃 威 表 示 , 雙 方 主 要 就 組 織 行 動 及 法 律 觀 點 兩 方 面 進 行 交 流 。 至 於 訴 訟 方 面 , 甘 指 出 , 由 於 本 港 迷 債 的 信 託 人 是 美 國 豐 銀 行 , 而 新 加 坡 的 迷 債 信 託 人 則 為 當 地 的 豐 銀 行 , 所 以 新 加 坡 的 苦 主 未 必 可 以 與 本 港 苦 主 進 行 集 體 訴 訟 。 他 續 說 , 但 能 否 在 結 構 性 零 售 債 券 找 出 共 通 點 進 行 訴 訟 , 仍 要 尋 求 美 國 律 師 的 意 見 才 可 決 定 。
指 任 由 「 黃 泥 包 裝 成 黃 金 」 議 員 圍 攻 豐 沒 為 迷 債 把 好 關
【 本 報 訊 】 銀 行 回 購 雷 曼 迷 你 債 券 方 案 , 受 美 國 的 訴 訟 影 響 停 滯 不 前 , 豐 銀 行 作 為 雷 曼 迷 債 抵 押 品 信 託 人 , 昨 在 立 法 會 財 經 事 務 委 員 會 特 別 會 議 遭 議 員 連環 炮 轟 沒 做 好 把 關 工 作 , 任 由 雷 曼 「 將 黃 泥 包 裝 成 黃 金 」 , 「 毒 害 」 散 戶 。 豐 法 律 部 副 主 管 施 素 珊 稱 銀 行 沒 參 與 迷 債 設 計 工 作 , 只 向 雷 曼 提 供 「 公 司 服 務 」 , 並 拖 政 府 落 水 , 指 產 品 出 售 前 也 得 到 政 府 批 准 。
民 主 黨 議 員 甘 乃 威 表 示 , 在 香 港 負 責 發 行 雷 曼 迷 你 債 券 的 公 司 Pacific International Finance Ltd 由 豐 擁 有 , 豐 必 然 知 道 迷 債 風 險 , 認 為 豐 有 份 參 與 雷 曼 「 大 騙 局 」 。 施 素 珊 回 應 指 豐 沒 參 與 雷 曼 產 品 的 設 計 , 作 為 發 行 人 , 只 提 供 信 託 服 務 , 負 責 提 供 票 據 讓 分 銷 銀 行 售 予 散 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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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 : 產 品 由 政 府 批 准
民 主 黨 議 員 何 俊 仁 認 為 , 迷 債 推 出 市 面 前 , 豐 有 責 任 確 保 發 售 文 件 的 內 容 要 對 客 戶 公 平 。 施 素 珊 稱 除 了 發 行 人 , 各 方 也 有 責 任 。 地 產 界 議 員 石 禮 謙 批 評 , 豐 應 清 楚 知 道 產 品 「 將 黃 泥 包 裝 成 黃 金 」 , 「 明 知 有 毒 仲 叫 人 去 食 , 等 人 去 死 啦 , 你 ( 豐 ) 究 竟 有 冇 責 任 ? 」
施 素 珊 進 一 步 解 釋 , 豐 作 為 信 託 人 , 有 責 任 持 有 抵 押 品 去 支 持 票 據 , 到 期 就 發 出 利 息 和 本 金 , 但 沒 責 任 去 評 論 產 品 , 而 有 關 產 品 是 由 雷 曼 設 計 , 由 政 府 批 准 , 由 分 銷 銀 行 發 售 。 石 禮 謙 不 滿 有 關 回 覆 , 追 問 豐 有 沒 有 社 會 責 任 。 他 打 趣 說 : 「 你 知 我 保 護 政 府 啦 , 點 解 你 ( 豐 ) 話 信 政 府 ? 冇 自 己 判 斷 ? 」 施 素 珊 指 , 雷 曼 產 品 曾 獲 AA 評 級 , 銀 行 也 不 能 未 卜 先 知 。
銀 行 公 會 則 透 露 , 分 銷 銀 行 已 商 討 墊 支 一 億 元 讓 信 託 人 豐 進 行 相 關 的 法 律 訴 訟 , 並 草 擬 了 初 稿 。 不 過 , 獨 立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表 示 , 訴 訟 、 回 購 方 案 都 遙 遙 無 期 。 她 建 議 政 府 和 銀 行 成 立 基 金 , 先 墊 支 回 購 苦 主 手 中 的 迷 債 , 日 後 再 透 過 徵 費 , 向 違 規 銀 行 罰 款 等 方 式 收 回 費 用 。 「 年 關 就 到 , 政 府 再 唔 做 , 係 咪 想 更 多 苦 主 走 去 燒 炭 ? 」 不 過 ,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副 局 長 梁 鳳 儀 則 重 申 , 政 府 不 會 動 用 公 帑 去 解 決 市 場 的 問 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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