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克斯主義》下的窮人
不似得一些所謂“馬克斯,社會共產主義”國家。“立了國”搞一百幾十年後就倒台了變天了改國號了。而另一些還在搞人釘人的所謂穩定制度;“馬克斯,啊,馬克斯?”你倒柢的所謂共產主義原來是要人釘人,一個人工作兩個人食飯,這樣叫做共產,食大鑊飯;你是否“發神經呢”你快些翻生,你去工作,我釘著你工作食了你一半的勞動力,我都用力是監視和督導你的力;你這樣完美的共產大鑊飯主義真好,你快些翻生吧,我等著你呢!…簡直發神經的共產社會斗爭制度!…這些人間悲劇簡直是死人制度,“馬克斯”你的死人制度以害死億多人,在你的人釘人制度下個個群眾是是犯人,說一聲對你不敬的說話就非死即傷,因拿去斗斗完打完兼坐牢。這不是人釘人而是人要食人,人要傷人,食了別人的勞動力,吃了別人的飯,一點感恩也沒有!因為是“馬克斯”教的馬,要騎著別人行的馬;你這些是救窮人嗎?你這些是害窮人苦上加苦呀!你當時何能“神經錯亂”將是變成非;如今你的們人下的群眾是,非能聽、非能講,非不能非,投訴無門呀;你真折墮害得人們有冤無路訴,有地的被搶了投訴無門上訴至皇廷,被打倒成了神經病人,被為穩定費的人給拿下了,拿來了神經病院了“馬克斯”你神經就好啦,乜連的冇神經的都變成你的神經病人“馬克斯你真無蔭功啊!”…鬥來鬥去百多年,一事無成仍在鬥。鬥過你死我快活,黑色主義喜歡鬥。共產主義鬥無期,除了變天無它望。…
---------
美國從《美國獨立宣言》獨立戰爭至簽下《巴黎條約》只用了8年時間——再用5年時間完成《憲法》是世界上最早並仍在運作的成文憲法。“立國、立憲”共13年完成至今。
美國獨立戰爭和美國革命
在1760年代和1770年代,13個美洲殖民地與英國之間的緊張關係最終引發了革命戰爭,殖民地的代表們在1776年7月4日簽下了《美國獨立宣言》。在獨立戰爭(1775年-1783年)中,喬治·華盛頓領導13個殖民地組成的大陸軍團對抗英軍。殖民地在1776年的大會中創立了大陸軍團,但未授權他們徵收稅賦和制定聯邦法律。1777年,獨立的殖民地正式採納邦聯條例,建立了一個聯邦的主權國家、以及行使管理權的聯邦政府。經歷艱苦的獨立戰爭後,大陸軍團終於擊敗英軍,英國於1783年簽下了《巴黎條約》,正式承認美國的獨立。
美國憲法
美國是現存歷史最悠久的立憲共和國,1789年正式生效的《憲法》是世界上最早並仍在運作的成文憲法。
美國憲法以及權利法案等一系列修正案致力維護公民自由:包括言論、宗教信仰和出版自由;接受公正審判的權利;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財產權。雖然美國珍視並追求以人權為核心的價值觀,但在具體實踐中也有爭議:直到1964年《民權法案》才立法禁止種族歧視。
俄羅斯總理普京 俄羅斯聯邦實行的是聯邦民主制。以俄羅斯聯邦憲法和法律為基礎,根據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分立又相互制約、相互平衡的原則行使職能。 總統是國家元首,任期4年,08年修憲改為6年,由人民直選產生。總統擁有相當大的行政權力,有權任命包括了總理在內的高級官員,但必須經議會批准。總統同時也是武裝部隊的首領以及國家安全會議的主席。並可以不經議會通過直接頒布法令。總統不可以連任超過2屆。 根據憲法,俄羅斯聯邦會議(Фереральное собрание)是俄羅斯聯邦的代表與立法機關。聯邦議會採用兩院制下議院稱國家杜馬(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ая дума,代表聯邦各主體),上議院稱聯邦委員會(Совет Федерации,代表聯邦)。 聯邦委員會(上議院)由俄羅斯聯邦諸聯邦主體各派兩名代表組成:一名來自國家代表權力機關,一名來自國家執行權力機關,主要的職能是批准聯邦法律、聯邦主體邊界變更、總統關於戰爭狀態和緊急狀態的命令,決定境外駐軍、總統選舉及彈劾,中央同地方的關係問題等。 國家杜馬(下議院)的職權是同意總統對總理的任命;決定對總統的信任問題;任免審計院主席及半數檢查員;實行大赦;提出罷免俄羅斯聯邦總統的指控;通過聯邦法律。 | 法律主條目:美國法律 美國法律繼承了英國的判例法傳統,美國法院承襲「遵循先例」原則,屬於英美法系的重要組成部分。19世紀中葉以前,早期的美國案件仍然經常引用當時的英國案例來應用,此後隨著美國逐步發展自己的法律制度,到如今美國的絕大多數司法引用來源於國內案例。 美國憲法是最重要的法律來源,所有其他法律都源於憲法並低於憲法的效力。任何法律不得與憲法相抵觸。基於憲法的最高性,如果國會通過與憲法相衝突的法律,最高法院可判定該法違憲,任何一個美國法院都可以根據憲法來審理案件。美國最高法院於馬伯利訴麥迪遜案(1803年)中確立了法院的這項權力,使得美國成為世界上第一個有違憲審查制度的國家。 美國憲法原稿第一頁 美國憲法以及權利法案等一系列修正案致力維護公民自由:包括言論、宗教信仰和出版自由;接受公正審判的權利;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財產權。雖然美國珍視並追求以人權為核心的價值觀,但在具體實踐中也有爭議:直到1964年《民權法案》才立法禁止種族歧視。 聯邦權力機構 美國國會開會時的場景。國會由100名參議員和435名眾議員組成,都是由人民選出。 國會主條目:美國國會 美國國會實行兩院立法體制。 眾議院設435個席位代表各自的國會選區,每州按人口多寡選出一定比例的議員,眾議員任期2年。席位根據人口分布,每10年重新劃分一次,每個州最少都會分配到1個眾議院席位。目前有7個州只有1個議席,人口最多的加利福尼亞州則有高達53個議席,其次是德克薩斯州32席,紐約州29席,佛羅里達州25席,伊利諾州和賓夕法尼亞州各有19席。 而無論人口眾寡,每個州在參議院都有2個席位,加起來共一百席,這保障了小州在聯邦的地位和利益。參議員任期6年,每隔2年三分之一的參議員必須重選。 |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中國共產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最大政黨,具有憲法序言指定的領導地位,是1949年建國以來唯一合法執政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為單一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立法權,並負責產生國家元首及國家的行政機關、軍事機關、司法機關、檢察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為常設立法機關,自身亦負責憲法的解釋與合憲性的審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包括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和民兵預備役,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 法律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體系屬於大陸法系,但受到前蘇聯法律制度影響,也有認為屬於社會主義法系,官方描述為「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為指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29]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並頒布了第一部法律《婚姻法》,[30],1954年9月20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並頒布第一部憲法。[31]之後由於領導層指導思想輕視法律,法制建設一度停滯,直到改革開放後才開始逐步恢復。到2011年3月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宣布,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已制定現行有效法律共239件、行政法規690多件、地方性法規8600多件。 | 台灣自17世紀開始有歷史文字紀錄以來,曾經歷多個本土與外來的政權統治。最近一次更動為1945年10月25日起成為中華民國領土。此外,與台灣從無實質行政關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片面聲稱擁有其主權,視台灣為其尚未統一的領土,雙方對此仍有爭議。 由於中華民國政府在1949年12月後,因內戰失利而喪失原賴以立國的中國大陸領土,並將中央政府遷至台灣政經中心台北,使得台灣成為中華民國現今實際管轄領土的主要組成部分。自1895年起的116年間,台灣與大陸只有4年的實質統一關係。經過1980年代以來的民主化和本土化運動、1990年代以來的七次修憲、以及1996年開始的總統直選,中華民國原主要設計用於中國大陸的政治體制,已逐漸與台灣社會結合;原本作為地理名詞的「台灣」,也逐漸成為國際社會對中華民國的通稱。 由於長期受到境外政權統治,台灣社會自1940年代以來開始出現要求成為完全之獨立國家的呼聲,其所代表的「獨派」與支持兩岸統一的「統派」並列為台灣當前的兩大政治思想,所衍伸出來的「統獨問題」影響台灣社會與未來發展甚深。 行政 中華民國總統府 中華民國政府是當前台灣最高統治機構,其政府體制具有內閣制與總統制混合的性質。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台灣最具民意基礎的政府職務是中華民國總統,其任期4年,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台澎金馬地區)符合資格公民直接選舉產生,為中華民國與三軍的最高統帥,對內負責政治上的最高責任,對外則代表國家行使國防外交等權責,對五院有協調爭議權,並直接任命最高行政首長行政院長。[58],另外亦於現有區域內實行地方自治,並可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總統與部分公職人員,並自1987年解除戒嚴令以及解除黨禁之後,政府不限制人民團體成立政黨與個人政治主張,因此台灣政黨林立[59][60]。最大的兩個政黨、也是史上唯二的兩個執政黨分別是泛綠陣營的民主進步黨與泛藍陣營的中國國民黨。 台灣省為中華民國實際統治的兩個行省之一,統轄台灣過半數地區與未過半之人口。自1990年代末期,中華民國政府採取省虛級化措施之後,台灣省雖然依舊存在,但原省政府所轄機關皆會併入中央政府,因此行政作業實質上已無省的存在。總統府、五院、大多數中央部會等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機構皆位於台北市。 台灣人民依憲法享有言論、出版、新聞、集會、結社組黨等各種公民與政治自由,民主運動與公民社會活躍,人人均可持有不同政治主張、參與政治、並於成年後投票支持公職候選人。台灣廣泛受到爭論的政治問題是台海問題 與統獨問題,因而使人民支持的政治立場大致可劃分為泛綠陣營、泛藍陣營。基於外交情勢及環境等綜合考量,臺灣人民自民主化以來長期而穩定的態度為維持現狀高於支持獨立,支持獨立多於傾向統一[61]。 法律 主條目:台灣法律 台灣首部成文法實施於17世紀之荷蘭統治時期,後經過以明律為綱的鄭氏王朝嚴刑峻罰、台灣清治時期之大清律法、台灣日治時期的六三法等特別法,至中華民國政府開始統治之後則以大陸法系的中華民國法律為主軸。除了適用於台澎金馬(即台灣地區)的中華民國憲法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外,尚有法律和命令三個層級,其中,仍以中華民國憲法及其增修條文為基礎,所有規範皆不可違背在其上位階的規定。 |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